通讯员富法记者王艳颖
因不同意刷脸入园,杭州市民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园告上了法庭。这起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 案”的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原来,郭兵早前曾花费元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畅游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为此,郭兵与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但在年10月份时,杭州野生动物园将检票系统进行了升级,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才能入园,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进入。该事项的告示张贴在动物园店堂内,园方曾在年7月、10月时,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而作为用户的郭兵认为,人脸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存在安全风险,所以他拒绝进行注册,可这样一来,他办理的年卡就不能再入园了。能不能入园?要以怎样的方式入园?成了一个“死循环”。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曾解释说,推出人脸识别,主要就是为游客着想,可以提升游客入园的效率,是推行“智慧旅游”的一个举措。如果有个别人不接受这样的入园方式,也可以拿着他的身份证和年卡,进行人工核验,这样可以入园。而郭兵并不认可动物园的说法,他曾向媒体表示,收集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由 府部门提出,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尚可以接受,但休闲娱乐场所也这样做,安全性和隐私性都让人担忧,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况且,在入园方式上,他也不想成为“特例”。此后,郭兵与动物园方面多次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没有达成一致。
于是,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园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11月20日下午,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客户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对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此外,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综上,富阳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编辑徐秀丽